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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72 條
- 1.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
- 2.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31」。
- 3.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用「遵32」。
- 4.單線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3」。
- 5.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4」。
- 6.「停看聽」為白底紅字黑色邊線,交叉形為白底紅色邊線,電化鐵路符號為白底紅色圖案。
- 7.本標誌設於距離近端外側軌條三至五公尺之處。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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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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