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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輛高度限制標誌「限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高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結構物垂直淨高小於公路或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2.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高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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