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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84 條
- 1.車輛長度限制標誌「限4」,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車輛長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 2.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長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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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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