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述法規中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6 條,該條規定了最低速限標誌的設置條件和要求。首先,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設於限速路段的起點,並且在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其次,最低速限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並且在裝置方式上有明確規定,例如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此外,最低速限標誌的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的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值得一提的是,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 舉例來說,最低速限標誌的設立需要考慮到道路的環境和特性,例如在離開城市進入郊區的高速公路上,根據交通量和路況,主管機關可能會設置最低時速的限制,以保證交通的安全和順暢。這些設施都是根據具體的交通情況和需求而制定的,以確保整體交通秩序和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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