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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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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2. 2.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指 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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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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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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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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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9 條規定:「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