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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93 條
- 1.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 2.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 7」,指向南行用「指 8」,指向西行用「指 9」,指向北行用「指 10」。
- 3.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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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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