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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2.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
  3.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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