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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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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2.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3. 3.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22」、「指22.2」、「指22.4」、「指22.5」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5」,地名採並列標示,箭頭於地名下方。「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22.2」及「指22.3」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4. 4.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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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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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96 條規定:「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本標誌為綠底白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