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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97 條
- 1.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 3.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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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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