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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2.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3. 圖例如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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