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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98 條
- 1.方向里程標誌「指 24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 3.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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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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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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