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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2.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3.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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