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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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其營業項目包括汽車、機車修理之汽車、機車修理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得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車、機車定期檢驗: 一、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線;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 二、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增設檢驗線,每申請增設一條大型車檢驗線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每申請增設一條小型車檢驗線應增加三百平方公尺。 三、土地總面積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油站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並得兼辦機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應符合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外,面積並應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機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機車檢驗。
- 2.前項所稱土地總面積應以相連土地面積總和計算之。
- 3.第一項第三款,加油站申請受委託辦理小型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標準,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 4.第一項各款,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辦理汽車、機車定期檢驗籌設或會勘時,業者應出具當地加油站主管機關及當地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單位審查或會勘後同意之證明文件。
- 5.申請籌設汽機車檢驗場所或變更汽機車檢驗場所配置者,應經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其審核規定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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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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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法令名詞
- 所稱名詞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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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