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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其使用之輪胎,應依下列規定: 一、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二、前款以外之大型車,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轉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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