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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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 2.大型重型機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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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1 條,指出了對於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的相關規定。該條款強調了該類機車不受限制,但如果有特殊規定禁止其進入或行駛的,則必須有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的標誌、標線或號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開放給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但又有特定的規定禁止某一類型的大型重型機車進入,那麼相關的管公路管理機關必須公告之,並且在該路段設置必要的標誌、標線或號誌,以提醒行駛者。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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