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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講習,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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