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預約計程車:以網際網路平臺接受預約並前往載客之計程車(包括多元化計程車)。
二、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申請人:提供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派遣預約計程車載客服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三、參與試辦業者:經核准參與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之申請人。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三章之一 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之試辦管理
§ 31-1–31-4共 4 條
- 申請人審查與核准,及參與試辦業者資格之暫停、終止及其他管理措施,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執行之。
- 前項委任委託事項,應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
參與試辦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暫停十日至三十日或終止其參與試辦之資格:
一、違反該機場之試辦計畫。
二、影響該機場營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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