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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31-2

  1. 1.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得擬具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試辦計畫,報經民航局准,公告於機場網站後實施。
  2. 2.前項試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試辦期間。 二、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三、營運管理規範。 四、其他有關事項。
  3. 3.申請人應依第一項公告之試辦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准並公告於網站後,始得參與試辦。
  4. 4.參與試辦者應遵守第一項公告之試辦計畫所定事項。
  5. 5.參與試辦業者所媒合派遣之預約計程車於試辦期間進入機場營運,不受第十條第二款有關應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規定及第二十七條有關營運方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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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31-2 條規定:「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得擬具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試辦計畫,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