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