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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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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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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
核
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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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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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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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責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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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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