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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2.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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