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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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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者向受託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收取服務費,其收費基準應經登載於公路主管機關網頁,始得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向計程車駕駛人收取費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發收據,並據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
  2. 2.經營派遣業務者提供之優惠措施,應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優惠乘客之金額或相關成本費用,不得要求計程車駕駛人負擔或以任何名目轉嫁於駕駛人。業者應按月補足駕駛人為配合優惠措施致短收之金額,並保存相關單據或匯款證明至少三年,供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
  3. 3.經營派遣業務者提供之優惠措施,於實施前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商當地勞工、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團體及計程車客運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公(工)會審查同意,並明定於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契約書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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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13 條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者向受託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收取服務費,其收費基準應經登載於公路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