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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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 一、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 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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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 一、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 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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