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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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與廣告物,由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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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 9 條規定,凡違反該辦法規定的建築物與廣告物,由公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則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範例: 例如,如果某建築物或廣告物違反了該辦法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負責人限期進行修改或拆除,若逾期未能達到要求的修改或拆除,則將會送請當地政府進行強制拆除。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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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