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班招生訓練或因故停止招生逾一年以上者,原核准立案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證書。
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駕訓班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班招生訓練或因故停止招生逾一年以上者,原核准立案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證書。這表示如果一個駕訓班在一年內沒有開班招生訓練,或者因故停止招生超過一年,立案證書可能會被主管機關廢止。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範例符合此條款的情況,因此在這個特定情境下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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