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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情形及結學員名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有變更者,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訓練期間為一星期以內之駕駛訓練者,其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 四、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2.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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