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升等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升等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