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2.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3.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