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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