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可以依據該條第1項規定,駕訓班的訓練課程應分為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所訂定。參考資料中指出,這表示駕訓班的課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和施教。同時,第2項規定涉及到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這意味著相關教材及課程內容由交通部所制定。至於第3項規定則表示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但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這意味著教學方法可以採用數位、科技教材輔助,但必須由實際的任課講師在場指導。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出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對駕訓班課程設計和教學方法的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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