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23

快速跳轉

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學員在學習駕駛期間能夠得到足夠的教練指導,以確保交通安全。例如,如果一個駕訓班有28名學員,根據這項規定,該駕訓班應至少聘用兩名教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