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
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學員在學習駕駛期間能夠得到足夠的教練指導,以確保交通安全。例如,如果一個駕訓班有28名學員,根據這項規定,該駕訓班應至少聘用兩名教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