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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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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如附表一至四,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發證書。
  2. 2.前項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工作。
  3.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取得證書後,每屆滿三年之前一年內應參加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辦理之定期訓練課程得有訓練合格證明者,始得執業。
  4. 4.前項定期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如附表五至七,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合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應接受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如附表一至四所列,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證書。 範例:根據公告的表格一至四,指定的人員需要接受專業訓練課程,並且需要在公路主管機關設立的訓練機構進行培訓,最後獲得核發的證書。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導致汽車駕駛執照被吊扣、吊銷或註銷的人員,將被停止執行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的工作。 3.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需要每屆滿三年之前一年內參加公路主管機關設立的訓練機構辦理的定期訓練課程,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明,方可繼續執業。 範例:汽車駕駛教練等人員需要每三年參加一次公路主管機關設立的定期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以保持執業資格。 4. 定期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如附表五至七,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的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合格證明。 範例:根據公告的表格五至七,指定的人員需要參加訓練機構設立的定期訓練課程,並獲得合格證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
  • 吊扣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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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