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之班名招牌,應依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駕訓班的班名招牌必須按照核准立案的全名書寫。根據2019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此條款旨在確保駕訓班的招牌名稱能夠清晰明確地展示,並且符合在法律中核准的名稱。例如,原告在案中指稱班名仍應維持「花蓮縣私立美崙汽車駕駛短期補習班」,主管機關卻將其名稱改為私立美崙駕訓班的情況,便是違反了這項規定。 (Assuming that the relevant law is correctly explained and its application to the specific case is accurately descri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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