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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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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訓班之班名招牌,應依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駕訓班的班名招牌必須按照核准立案的全名書寫。根據2019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此條款旨在確保駕訓班的招牌名稱能夠清晰明確地展示,並且符合在法律中核准的名稱。例如,原告在案中指稱班名仍應維持「花蓮縣私立美崙汽車駕駛短期補習班」,主管機關卻將其名稱改為私立美崙駕訓班的情況,便是違反了這項規定。 (Assuming that the relevant law is correctly explained and its application to the specific case is accurately described)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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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駕訓班之班名招牌,應依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