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招生應具簡章備索,其內容應載明班名全銜、班址、核准立案之機構及核准文號、訓練車種類別、招生人數、課程內容、開訓日期、上課時間、時數、訓練期限、入學資格、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定。
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駕訓班在招生時應具備簡章,內容包括班名全銜、班址、核准立案之機構及核准文號、訓練車種類別、招生人數、課程內容、開訓日期、上課時間、時數、訓練期限、入學資格、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定。 舉例來說,若一個駕訓班在招生時提供了簡章,但未在其中明確列明退費規定,即違反了該法規的要求。這樣的情況下,根據該法規,相關機構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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