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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法規與汽車構造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但僅設置機車班之駕訓班,其教室得合併設之。
  2. 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3. 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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