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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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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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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與汽車構造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但僅設置機車班之駕訓班,其教室得合併設之。
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
法令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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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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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標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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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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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收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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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督導考核及獎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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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派考訓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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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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