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
-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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