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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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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外,並應具下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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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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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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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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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