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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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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2. 2.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的駕駛訓練情形核定。而且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收費標準每兩年應該檢討一次,除非有特殊情形。 參考資料: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內政部公布,最後修正日期為2019年。根據最新的修正案,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具有擬定收費標準的權限,並且應每兩年檢討一次。例如,如果某地區的駕駛訓練需求增加或減少,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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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