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的駕駛訓練情形核定。而且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這些收費標準每兩年應該檢討一次,除非有特殊情形。 參考資料: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內政部公布,最後修正日期為2019年。根據最新的修正案,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具有擬定收費標準的權限,並且應每兩年檢討一次。例如,如果某地區的駕駛訓練需求增加或減少,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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