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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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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2. 2.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3. 3.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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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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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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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員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