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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為提高駕訓班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研習會,駕訓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
  2. 公路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得邀集轄區內駕訓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有關訓練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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