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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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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駕訓班經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一年內不再受理原負責人及就原址設立駕訓班申請。
  2. 2.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其所有車輛供作教練車使用。 二、私設駕訓班或參與未立案駕訓班之教學訓練者。
  3. 3.違反前項規定,停止其執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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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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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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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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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駕訓班經公路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一年內不再受理原負責人及就原址設立駕訓班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