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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以駕訓機構或類似駕訓班機構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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