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以駕訓機構或類似駕訓班機構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38條,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擅自招生的情況,公路監理機關應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依據最新法規與資料,若駕訓機構未經核准擅自招生,則應立即停止招生並處以相關的處分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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