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 一、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經依第三十六條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 三、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37 條,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該條款列舉了三種情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這包括第一種情況是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第二種情況是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經依第三十六條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第三種情況是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的裁判書,原告駕訓班有多名學員利用業經花蓮縣政府註銷在案之模擬教練場地違規教學的情況,這屬於第一種情況,情節重大者,因為違反了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此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