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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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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駕訓班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准立案並實際辦理機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駕駛人訓練一年以上未間斷者。 二、師資、教學、設備及收費等事項符合規定者。 三、場地面積應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規定之標準,並須設置各種模擬道路、交通管制與考驗設備等。 四、機車教練車須四輛以上;同時辦理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班與大型重型機車班者,其機車教練車須八輛以上,並須三分之一以上領用牌照。 五、小型教練車須十輛以上,大貨、客教練車須五輛以上、聯結教練車須二輛以上,其各類車輛並須三分之一以上領用牌照。 六、申請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其最近六個月訓練結業之學員學科考試及格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七、申請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派督考之駕訓班,須為已獲准辦理大貨車派考訓練者。 八、申請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派督考之駕訓班,須為已獲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訓練者。但僅辦理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訓練者,不在此限。 九、具有交通部規定之電腦管理系統者。 十、申請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其汽車道路駕駛考驗之路線或路段須二條以上。
  2.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核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不受前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3. 3.已獲核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曾獲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之機構,申請機車派督考訓練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一年期間規定之限制。已獲或曾獲核准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申請其他訓練班別派督考訓練者,如曾經辦理該訓練班別一年以上者,亦同。
  4. 4.第一項第十款修正前原核准辦理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前符合該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文,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對駕訓班派督考訓練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核准立案、師資、教學、設備、場地面積、教練車數量、學科考試及格率、路線或路段數量、電腦管理系統等等。根據第 41 條第 2 款的規定,已核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不受第 8 款規定的限制。根據第 41 條第 3 款的規定,已核准辦理小型車或機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有特殊規定。除此之外,第 41 條第 4 款對修正前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規定。 這些解釋均根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內容及該法的適用情況進行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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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駕訓班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並實際辦理機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