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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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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檢具下列文件五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駕駛人訓練之文件影本。 二、師資教練名冊。 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含教練車清冊)。 四、教練場設施及電動考驗設施平面圖(應註明尺寸及其實際面積),並附實體照片。 五、訓練實施計畫、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 六、錄影設備目錄。 七、學科及格率統計表。 八、考驗員名冊(附考驗員證及實習證明文件影本)。
  2. 2.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獲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未符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者,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改正,並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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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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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檢具下列文件五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