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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檢具下列文件五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駕駛人訓練之文件影本。 二、師資教練名冊。 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含教練車清冊)。 四、教練場設施及電動考驗設施平面圖(應註明尺寸及其實際面積),並附實體照片。 五、訓練實施計畫、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 六、錄影設備目錄。 七、學科及格率統計表。 八、考驗員名冊(附考驗員證及實習證明文件影本)。
  2.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獲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未符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者,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改正,並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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