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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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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減之。但其面積未達四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52條,該條款針對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情況做出規定。根據第52條的規定,如果教練場面積未達到四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則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若某小型車駕訓班的教練場面積只有四千平方公尺,未達到規定的四千五百平方公尺,則在這種情況下,該駕訓班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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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