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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駕訓班經准籌設後,負責人應於一年內籌設完成並檢具下列表件,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立案: 一、擬聘教職員履歷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班舍及教練場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興建完成證明文件。 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 四、教練車清冊及車輛來源證明文件。
  2.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受理前項立案之申請後,應參酌核准籌設之條件,準用第五條規定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轉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核發證書。
  3. 駕訓班經核准籌設後,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設完成時,負責人於期限屆滿前得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准予延期一次,並以一年為限。但申請涉及用地變更者,必要時得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延期二次,每次以一年為限。未能於期限內籌設完成者,廢止其核准籌設。
  4. 駕訓班於籌設中違規招生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廢止其核准籌設,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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