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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已立案之駕訓班,有下列變動事項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如附件二)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負責人、班主任、副主任、講師、教練之增置或變更。但講師及教練之變更,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 二、班址變更、班舍遷移或設班用地擴增、縮減。但因門牌整編致班址變更者,得檢具異動申請書、立案證書及戶政事務所門牌改編證明書提出申請。 三、班名變更。 四、增減教練車及招生人數。但教練車之變更未涉及招生人數增減時,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 五、換發、補發立案證書。 六、訓練班別變更。 七、停止或恢復招生或自請廢止立案證書結束班務。 八、班舍建築物或教練場地設施之變更。 九、組織章程變更。 十、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
  2. 前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應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勘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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