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一條,按照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已立案的駕訓班在負責人、班主任、副主任、講師、教練的增置或變更,班址的變更、班舍的遷移或設班用地的擴增、縮減,班名的變更,增減教練車及招生人數等變動事項時,需要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查勘驗合格后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其他如增設班舍建築物或教練場地設施之變更、組織章程變更以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也需要遵循相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駕訓班因為需要擴增教練車數量,就需要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核合格後,才能進行變更。 對於第二條,需要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勘驗合格的事項包括班舍遷移或設班用地擴增、縮減,停止或恢復招生或自請廢止立案證書結束班務,以及班舍建築物或教練場地設施之變更。需注意,這些變動事項都需要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勘驗合格後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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