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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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0條,該條款主要是針對申請人在同一引擎族中增加新車型時所需遵守的程序說明,包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的延伸,並提報相關資料以獲得審核批准的規定。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而依據相關資料,經審核合格後即可獲得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延伸。 舉例來說,根據資料顯示,某汽車廠商希望在既有引擎族中增加新的車型,便需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新車型與原引擎族具有相同的排放特性,並提交申請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如果審核通過,則可以獲得合格證明的延伸,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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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