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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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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置保管之車輛經公告無人認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2. 2.移置保管之車輛符合前項廢棄車輛認定者,移置保管機關應移送當地環境保護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以報廢登記或註銷該車輛牌照。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15條,移置保管之車輛如果經公告無人認領,有幾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廢棄車輛,包括車主或代理人書面放棄、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事故車或解體車,或符合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認定基準。如果符合這些情形,移置保管機關應移送當地環境保護機關依法清除,並且將車輛的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報廢登記或註銷牌照。這些規定的適用可以參考本問題中提及的路肩停車案例,即使是路肩也屬於道路的一部分,如果車輛符合廢車標準,則須依法處理。

  • 認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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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移置保管之車輛經公告無人認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