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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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15條,移置保管之車輛如果經公告無人認領,有幾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廢棄車輛,包括車主或代理人書面放棄、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事故車或解體車,或符合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認定基準。如果符合這些情形,移置保管機關應移送當地環境保護機關依法清除,並且將車輛的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報廢登記或註銷牌照。這些規定的適用可以參考本問題中提及的路肩停車案例,即使是路肩也屬於道路的一部分,如果車輛符合廢車標準,則須依法處理。
- 認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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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