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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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之公路,包括公路主體設施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
- 2.前項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之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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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2條,所謂的委託管理之公路指的是包括公路主體設施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而前項提到的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是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立的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 參考資料:《公路法》第26條前段、第6條第2項後段、第3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7條、《市區道路條例》第1條、第32條第1項、第16條第1款。
- 人行道名詞
- 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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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