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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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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會委員及覆議會委員應獨立公正處理鑑定及覆議案件。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一、委員為當事人。 二、委員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委員與當事人間訂有婚約者。 四、委員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五、委員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六、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2. 2.前項當事人請求鑑定委員或覆議委員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在鑑定會或覆議會作成意見書前,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鑑定會或覆議會提出,鑑定會或覆議會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鑑定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婚約名詞
  • 僱傭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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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鑑定會委員及覆議會委員應獨立公正處理鑑定及覆議案件。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