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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