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